中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比较研究

随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如何落实好“三权”——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成为当前研究热点。在所有权的相关研究中,现有研究主要分析了所有权的落实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当前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而对宅基地所有权落实视角下行使主体特征的研究与比较相对不足。基于此,本研究根据当前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征,剖析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所有权主体的代理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的形式、职能、行权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中3种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在形式、职能以及行权机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三者均无法完全胜任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角色。因此,需因地制宜选择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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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农业展望 Vol. 19; no. 11; pp. 3 - 10
Main Authors 曹玉栋, 李哲敏
Format Journal Article
LanguageChinese
Published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28.11.2023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北京 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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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3-3908
DOI10.3969/j.issn.1673-3908.2023.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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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随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如何落实好“三权”——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成为当前研究热点。在所有权的相关研究中,现有研究主要分析了所有权的落实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当前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而对宅基地所有权落实视角下行使主体特征的研究与比较相对不足。基于此,本研究根据当前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征,剖析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所有权主体的代理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的形式、职能、行权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中3种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在形式、职能以及行权机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三者均无法完全胜任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角色。因此,需因地制宜选择宅基地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对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职能分割与改进,同时应考虑延伸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范围。
ISSN:1673-3908
DOI:10.3969/j.issn.1673-3908.2023.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