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制之住院醫師的過勞認定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為素材
於過勞職災的事件中,如何認定勞工之腦血管或心臟血管疾病係因執行職務過勞所引起,關鍵即在於判斷其是否有「超時工作」,即過勞的情形。然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因其不受勞基法上法定工時之限制,因此其是否超時工作,往往成為重要的爭點。本論文以住院醫師為例,探討此時是否得與其他勞工依相同之基準,為過勞與否之認定。此外,無論是否適用勞基法,於當事人間具有僱傭關係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應負民法第483條之1的保護照顧義務。因此,本文認為,即使住院醫師並無勞基法之適用,醫院仍應針對會損及受僱醫師身心健康之過勞,為必要之預防。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為住院醫師過勞職災救濟最初的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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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 | 東吳法律學報 Vol. 30; no. 3; pp. 99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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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 |
Format | Journal Article |
Language | Chinese |
Published |
台灣
東吳大學法學院
01.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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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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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0259-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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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 於過勞職災的事件中,如何認定勞工之腦血管或心臟血管疾病係因執行職務過勞所引起,關鍵即在於判斷其是否有「超時工作」,即過勞的情形。然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因其不受勞基法上法定工時之限制,因此其是否超時工作,往往成為重要的爭點。本論文以住院醫師為例,探討此時是否得與其他勞工依相同之基準,為過勞與否之認定。此外,無論是否適用勞基法,於當事人間具有僱傭關係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應負民法第483條之1的保護照顧義務。因此,本文認為,即使住院醫師並無勞基法之適用,醫院仍應針對會損及受僱醫師身心健康之過勞,為必要之預防。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為住院醫師過勞職災救濟最初的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然其認為不應以勞基法上工時之規定檢視住院醫師合理的工時時數之見解,是否適切,有加以評釋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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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0259-3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