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了心理健康就不能稱之為健康,心理健康司宜專責且獨立
有鑑於2013年7月衛生福利部正式成立前,在所謂朝野協商下立法院堅持將「口腔健康」併入規劃多時的「心理健康司」,作者質疑公共衛生組織架構處置的適當性,衛生署究竟對心理健康的重視程度為何?因此回顧我國從2005開始組織再造心理衛生單位的變遷,2012-2014立院公報中各立委與政府單位對話紀實的摘錄整理,並比較國際組織WHO,和美國、泰國、英國等國家衛生組織架構中,心理健康單位的位階與工作內涵。結果發現早在2005年政府組織再造的規劃藍圖已經確認了在中央層級應設立心理健康的專責單位,2005年至2012年衛福部的規劃至少經歷四個行政院核定版本,皆維持心理健康為獨立的「司」級單位(2005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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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in | 台灣公共衛生雜誌 Vol. 34; no. 3; pp. 240 - 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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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in Authors | , , , |
| Format | Journal Article |
| Language | Chinese |
| Published |
台灣
臺灣公共衛生學會
01.06.2015
台灣公共衛生學會 |
| Subjec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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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 | 1023-2141 |
| DOI | 10.6288/TJPH201534103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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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 有鑑於2013年7月衛生福利部正式成立前,在所謂朝野協商下立法院堅持將「口腔健康」併入規劃多時的「心理健康司」,作者質疑公共衛生組織架構處置的適當性,衛生署究竟對心理健康的重視程度為何?因此回顧我國從2005開始組織再造心理衛生單位的變遷,2012-2014立院公報中各立委與政府單位對話紀實的摘錄整理,並比較國際組織WHO,和美國、泰國、英國等國家衛生組織架構中,心理健康單位的位階與工作內涵。結果發現早在2005年政府組織再造的規劃藍圖已經確認了在中央層級應設立心理健康的專責單位,2005年至2012年衛福部的規劃至少經歷四個行政院核定版本,皆維持心理健康為獨立的「司」級單位(2005年「健康促進與心理衛生司」、2009年「心理健康與物質濫用防制司」、2010、2012年「心理健康司」)。目前成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從立院公報可以看到是政治力及利益團體的介入,既不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2條機關設立的原則,也與WHO和幾個國家組織變遷的不符合,更反應出立法委員與衛生署首長,不了解何謂全民心理健康。口腔健康加入心理健康司,非但沒有增加心理健康的人力與經費,反而出現排斥現象,也誤導對心理健康的意義。因此提出結論與建議:由各國家組織架構瞭解,口腔加入心理健康司是屬不成行政體統。衛生福利部成立已屆一年半,建議應檢討並調整,恢復「心理健康」組織的獨立和其高階組織的定位,並須將公共心理健康普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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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 | 1023-2141 |
| DOI: | 10.6288/TJPH201534103072 |